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合理,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