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学生证、学生卡、校徽的发放对象为本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籍学生。
二、发放与回收
1、学生入学后取得正式学籍,方可予以发放学生证、学生卡和校徽。
2、学生毕业、中途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离校时,由学生工作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负责收回学生证和学生卡。如有丢失者,应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隐瞒不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原持证(卡)学生负责。
三、使用事项
1、学生证、学生卡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弄虚作假,冒领 、涂改、伪造学生证和学生卡等行为者,除没收其证件外,按相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并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2、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相同的证件,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拾到他人的学生证、学生卡或校徽,应立即送交学生工作处。
3、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的两周内将学生证交至班长处,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进行注册。
4、根据铁道部门的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回家乘坐火车,可凭学生证优惠购买半价票。
5、如家庭住址变更需变更乘车区间,应持有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变更手续。若私自涂改乘车区间,除批评教育外,取消享受半价购票一年的优惠。
6、学生进出校门须出示学生卡。
四、遗失补办
1、遗失学生证、学生卡、校徽需补办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证、学生卡、校徽遗失补办申请单》,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以一定方式挂失后,方可补办。补办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成本两倍的标准收取补办费用。
2、学生证、学生卡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原持证(卡)人承担责任,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3、补发的学生证再次丢失后补办时加倍收费,并取消乘车优待。
4、遗失的学生证、学生卡、校徽重新找到后,学生应将找到的原有证件及时交回学生工作处。
本规定自2005年9月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