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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09月06日 16: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职四、五年级)。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平均占我校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则并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定的学生,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六)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考查、实习、技能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七)同等条件下,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八)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优先;在校期间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的指标,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各二级学院公布国家助学金计划。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五)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认真进行审核,结合学生日常多方面的行为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档次进行评定,切实保证本各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予以3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按当年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30日前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经费于每年1230日前下达,学校收到资助金后,按照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里。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扣减,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如有弄虚作假者,或在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六章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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