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
3、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和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扎实。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
5、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获学校二等奖学金以上,综合测评得分列班级前20%。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热心社会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学习刻苦,严于律己。
2、坚持原则,勇于负责,讲究工作方法。
3、全局观念强,能主动协调、配合其他干部工作;组织能力强,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获优秀学生干部的限定条件:学生会委员、团委委员、各二级学院分会委员、班委成员、团支部委员。
5、在院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
6、荣获学校三等奖学金及以上。
二、评选方法
1、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和敷衍草率。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必须与奖学金的评定和综合测评相结合。
3、名额和比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4、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
三、奖励办法
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均须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发给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现金400元。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