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抓实、抓好的有效途径,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进行具体量化考评的一种方式,旨在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行为、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和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进行的量化考评,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分(占30%)+科学文化素质分(占30%)+体能素质分(占10%)+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分(占3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五条 测评过程严格遵守“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需公开,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发现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条 加扣分事项仅限用于测评学年度,不跨学年加分、扣分。加分项目须提供原始材料和证明,要求材料真实完整、加分依据准确,并按规定申报、审批。
第七条 同一应加分事实按加分级别最高项计算,不同应加分事实可累计加分;应扣分事实应累计扣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具体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茅山校区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一般应有7—9人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由班委成员、全班民主推荐的学生党员、团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一般应有5—7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测评工作由班主任主持,并且要全程参与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学生平时表现情况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班主任应在全班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讲明测评方案、细则和意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使测评结果能真实的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部分 综合素质测评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第三周开始,第六周完成,第七周由各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将测评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四个方面。四个单项都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计算,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百分比分别为:30%、30%、10%、30%,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成绩×30%+科学文化素质成绩×30%+体能素质成绩×10%+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成绩×30%。
各项成绩组成及计算方法:
1、科学文化素质成绩计算方法: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科学文化素质成绩=
∑课程学分
(注:“∑”为求和符号,科学文化素质成绩等于各科课程成绩乘以课程学分的总和除以各科课程学分之和。)
2、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体能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等三部分均由基础分(60分)、奖励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测评工作程序
1、学生自评:学生本人对上学年成绩及加减分项目进行确认、认定,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根据本测评方案如实填写加减分项目进行自评,并提交审核。
2、班级鉴定:班级测评小组对学生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后打印个人测评表,并签署意见,填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表》。
3、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审核:二级学院、茅山校区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审核通过后反馈到学生本人并在全班公布测评成绩;如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最后结果。
4、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汇总后,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送校学生工作处终审。
第十五条 复查与审核
1、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实际及出现错漏的测评,校学生工作处将责令相关二级学院、茅山校区提供材料重新审核,并要求二级学院、茅山校区进行更正。
2、校学生工作处将审定后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返还两份至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及班级存档。
3、校学生工作处将每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参加测评的以“零”分载入档案。
第四部分 综合素质测评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和其他评优的重要依据,是组织发展的参考依据。
第五部分 综合素质测评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在思想意识、道德行为、政治态度、法纪素养等方面具有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基本品质,是大学生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综合素质的体现。学生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民族团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和时事政治学习;
2、坚定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弘扬共产主义道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锤炼大学生的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追求高尚的人生目标,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并用科学、高尚的道德观指引人生;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道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
5、学习方向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测评原则
各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方案,对本班同学上一学年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表现、课堂纪律、宿舍表现、日常行为表现等其他方面)进行总结并评分,基础分60分。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测评不及格者,必须作出书面认识,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的评定。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扣分
第十九条 加分细则
1、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国家级加40分,省级加30分,校级加20分,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加10分;获得入围、提名的减半加分;
2、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或讲座等,校级每次加1分,二级学院、茅山校区每次加0.5分;
3、参加教学活动全勤的加10分;学年度内无任何形式违纪的加5分;
4、班集体上学年度被评为先进(如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班级全体成员按获奖级别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6分、校级加4分、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加1分;
5、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长加10分,成员每人加8分,二级学院的相应减半;获得校级“卫生、学习、创新”等称号的,宿舍长加6分,成员每人加4分,二级学院的相应减半;
6、在校生应征入伍返校复学的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每次加30分,二等功每次加20分,三等功每次加10分;
7、自愿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5分;参加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
8、荣获上学年度校级以上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助学金、工作积极奖的学生,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不得低于10小时的校内志愿活动,不履行或未完成的每小时扣1分(此项证明原始材料由学生参加义务劳动的具体部门提供)。所有同学参与志愿活动满40小时(含40小时)的加10分,超过30小时(含30小时)不满40小时的加6分,超过20小时(含20小时)不满30小时的加4分,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不满20小时的加2分;
9、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全勤且成绩合格的加2分,获优秀学员称号的加5分,补训不加分,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且有医院证明的不予加分和扣分。
第二十条 扣分细则
1、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党员双倍扣分;
2、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党员不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者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扣30分;
3、在军事训练中,因违纪导致军事训练成绩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的各扣5分;
4、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6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每次扣4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20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每次扣15分;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0分;受到二级学院、茅山校区通报批评者每次扣5分;
5、在日常行为、学习等过程中,不讲诚信(如跑操代刷卡行为、上网发表不实言论、屡教不改、欺骗老师)的每次扣5分,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0分;
6、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每旷课一课时扣3分;
7、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的,当事人每次扣6分;
8、请假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1分;
9、进出宿舍不刷卡(校园一卡通)的每次扣6分;
10、在宿舍(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有毒性、放射性等物品者每次扣50分;熄灯后在宿舍(公寓)内或公共区域进行影响他人休息活动的行为者每次扣30分;从宿舍(公寓)窗户向外倒水、吐痰、抛掷物品等危害他人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的,每次扣20分;在宿舍(公寓)内从事经商、推销、和做广告者每次扣15分;
11、在宿舍(公寓)违章使用电器,每次对电器拥有者和使用者各扣20分、宿舍长扣4分、成员各扣2分;对相互包庇、隐瞒的,每人每次各扣20分。若宿舍长或成员对其舍友使用违章电器,明确表示过反对、制止并上报班主任、辅导员的不扣分;
12、宿舍(公寓)内未经请假晚归者每次扣10分;
13、宿舍(公寓)卫生文明检查评分不合格的,第一次宿舍长扣2分、成员各扣1分,第二次宿舍长扣4分、成员各扣2分,三次及以上的宿舍长扣6分/次、成员各扣3分/次;
14、凡带宠物入宿舍(公寓),当事人扣10分,并予以纪律处分,该宿舍所有成员各扣1分(明确表示过反对、制止并上报班主任、辅导员的不扣分)。
第二章 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十一条 科学文化素质是指大学生应具备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文化底蕴、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
第二十二条 科学文化素质成绩等于专科各科课程成绩乘以专科课程学分的总和除以专科各科课程学分之和。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考查课、考试课,选修课不计入在内;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60、50分纳入测评。考试作弊课程、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缺考科目按零分计;考试不及格者按实际考试成绩计;若有缓考课程,正常办理缓考手续者,该科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学年度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科学文化素质成绩=————————————
∑课程学分
“∑”为求和符号。
注:
1、学生课程成绩和课程学分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
2、体育课成绩在体能素质中进行测评,不计入科学文化素质分;
第三章 体能素质
第二十三条 此项基础分为60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体能素质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扣分
第二十四条 应加分:
(一)体育成绩
一、二年级按教务处提供的学年体育成绩的平均分×20%换算;
(二)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运动赛事或大型体育活动竞赛的加5分,获第一名加20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0分、其它名次且获奖的加8分;参加校级的加2分,获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0分、第三名加5分、其它名次且获奖的加3分;参加二级学院、茅山校区的加1分,获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加3分。团体获奖加分减半。
第二十五条 应扣分:
早锻炼出勤次数不达规定次数的,每缺一次扣10分。
第四章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
第二十六条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测评是为了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鼓励学生创办自己的学习刊物(须经批准同意),鼓励学生发表学术论著,鼓励学生利用特长、发挥创新精神而获得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二级学院、茅山校区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或各项创新活动,基础分为60分。参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选出来的奖项和荣誉均不在此类计算,如: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团干等。
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扣分
第二十七条 应加分:
(一)学生干部加分
学生干部履职考核,优秀者加20分,良好者加15分,合格者加5分。
(二)学生素质能力拓展与提高
1、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评:获得一甲加10分,获得一乙加5分,获得二甲加3分,获得二乙加2分,获得三甲加1分;
2、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者加10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者加20分;
3、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的加40分、在省级刊物的加20分,凡是在增刊或公开发行的非核心学术刊物减半加分;发表在校级学术刊物加15分,录入校级学术论文集加10分;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级别最高的刊物计分;(正式刊物是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俱全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北大图书馆当年公布的最新期《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出的学术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含“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科研成果)
4、非学术性文章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发表在省级的加10分、校级的加5分;(正式刊物是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俱全的刊物)
5、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加40分、中级加30分,获得国家级协会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者加20分、中级加10分;
6、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成功者(以办理国家规定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证件为准)加20分;
7、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一级考试加5分、二级加10分、三级加20分;
8、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者加2分;
9、艺术类活动及其他活动加分(本部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40分):
艺术类活动加分
其它活动加分(如技能比赛、心理活动、三创大赛等)
级别 |
获奖者 |
参加者 |
策划者 |
工作者 |
观众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 |
40 |
30 |
20 |
5 |
10 |
5 |
1 |
省级 |
30 |
20 |
10 |
3 |
8 |
4 |
1 |
校级 |
15 |
10 |
5 |
2 |
4 |
2 |
1 |
二级学院 |
5 |
2 |
1 |
1 |
3 |
1 |
1 |
级别参照苏农林院[2015]9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进行认定 |
第二十八条 应扣分:
学生每学年作为参加者、策划者、工作者或观众参加活动的次数不少于15次(不含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少一次扣10分。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无故不参加者,以零分载入档案,取消该生本学年度的所有奖(助)学金评选资格。综合素质测评四项成绩(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能力素质、实践能力与创新素质)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取消当年所有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