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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2018年09月06日 15:4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发展。结合学院科研工作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

第三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

1、  科学技术类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5万元;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2、  农业技术类奖

中华农业科技奖(神农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梁希林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全国农业丰收奖: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级农业丰收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3、  人文社科、软科学类奖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 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 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 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0.5万。

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万元奖,二等奖0.5万元。

4、  专利奖

中国专利金奖2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10万元;省级专利金奖10万元,省级专利优秀奖5万元;镇江市专利金奖5万元,镇江市专利优秀奖3万元。

第四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类奖,奖励标准按第三条第1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应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第三章  知识产权

第六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奖励。

1、  国际发明专利:5万元/件;

2、  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0.8万元/件,实用新型0.1万元/件,软件著作权0.5万元/件;

3、  植物新品种权:2万元/件。

第七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且有校外单位参加),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按照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申请人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在籍学生为第一发明人,在职指导教师为第二发明人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第六条规定的1.2倍奖励指导教师。

第四章  审定品种和认定产品

第九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完成单位,审定或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各类诊断制品等成果,给予奖励。

1、  国家级审定畜禽品种:家畜新品种20万元/项,家禽新品种15万元/项;

2、  国家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10万元/项;

3、  国家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8万元/项;

4、  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6万元/项;

5、  省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3万元/项;

6、  新兽药一类证书:5万元/项,新兽药二类证书:1万元/项;

7、  新产品证书: 1万元/项。

第十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且有校外单位参加),审定或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各类诊断制品等成果,按照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品种、产品在不同省份审(鉴)定的,只奖励一次,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和审(鉴)定的新品种为同一育种材料的,不重复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学术专著(论文)

第十二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的论文(教学改革论文除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给予奖励。

1、  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论文,20万元/篇;

2、  科研论文全文收录在中科院SCI分区一区奖励4万元/篇、二区奖励3万元/篇、三区奖励2万元/篇;

3、  EIISTPSSCIISSHP、其它SCI收录全文论文1万元/篇;收录摘要的论文0.5万元/篇;

4、  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专业类排名前20%(含20%)的科研论文0.5万元/篇;

5、  发表在其它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大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科院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本专业论文0.2万元/篇;

6、  国内外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类(原则上理工农医类不少于10万字,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5万字,教材除外),且第一单位是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专著2万元/部、编著0.5万元/部。若著作是多单位合作的,按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奖励过的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期刊的增刊或以增刊出版的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研究简报、会议论文、快讯、短评、书评、译文、项目进展介绍、品种介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和会议摘要等不予奖励。

第六章  标准

第十五条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起草单位,主持编写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和地市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给予奖励。

1、  国际标准:3万元/项;

2、  国家标准:2万元/项;

3、  省级地方、行业标准:1万元/项;

4、  地市级地方标准:0.5万元/项。

第七章  科技成果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控股公司的奖励可参照学院标准发放,资金由公司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奖励需经个人申报,科技开发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科技开发处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成果由我院的多人合作完成,奖励金额由第一负责人具体分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我院非在职的柔性聘用、不列入学校岗位考核的人员、校外人员,不参与科技成果奖励金额分配。同一成果符合多项等级规定的,按最高级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每年9月统计一次,统计周期为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或未明了的事宜,由科技开发处聘请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自201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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